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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外墙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5年07月27日
  通   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质监站,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
  当前,建筑节能工作正在我市全面开展,总体上进展较快,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建筑外墙保温节能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施工程序不规范、随意变更节能设计、降低节能标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就建筑节能外墙保温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省建设厅、市建设局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监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当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各区县、市未设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报当地建设局)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确保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二、由于建筑墙体节能采用外墙外保温的性能比外墙内保温具有较大优越性,我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均要求采用外墙外保温做法。建设项目在实施墙体保温时,要严格按照已经施工图审查和备案的节能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将保温做法变更为外墙内保温,也不能作其它降低原设计保温标准的变更,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三、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施工应在主体结构完成,且在外墙砌体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当外墙为灰砂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及其它材料的砌体时,必须对基层墙体进行找平后方可进行保温系统的施工。当外墙基层墙体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墙体时,经监理、质监等相关部门中检合格,外墙平整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可以不做找平层,直接进行保温系统施工。
  四、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在建筑高度超过24米时不能采用面砖饰面,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若采用面砖饰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标准图集规定的做法进行施工及验收。
  五、膨胀聚苯板E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标准中规定其饰面层为涂料,尚未有以面砖做饰面层的相应国家行业标准图集,因此,我市现阶段不宜在膨胀聚苯板E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中采用面砖作其饰面。
  六、采用加气砼砌块作外墙自保温的,必须严格按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外墙自保温节能体系构造作法的通知》(常建通〔2008〕10号)文件要求,砌块厚度不能小于240mm,采用专用保温砂浆并做好梁柱等热桥的保温处理,否则不能作为合格工程验收。
  七、鼓励采用其它经国家及省建设厅认证推广的新型外墙保温节能材料与其它建筑节能措施。各种新型外墙保温节能材料、建筑节能墙体材料、节能型门窗等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在应用到建筑工程之前,应按《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的通知》(常建通〔2007〕98号)要求,到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登录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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